500多条霸王条款吃罚单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停水停电,退还装修保证金不得设时限
2012年6月,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对消费领域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其间,自治区工商局已通过媒体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汽车销售、通信等行业进行了系列点评,提醒消费者避开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自治区工商局继续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截至今年10月底,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共检查企业1.08余万家(次),发现问题合同格式条款967条,约谈企业1093家,共立案598件,结案502件,罚款100.061万元
小区广告位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停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的汽车被损,物业不担责;家中财物被盗,若未登记,物业不予赔偿……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时,偶有出现。在今年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检查,部分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因出现“霸王条款”,被下发《行政指导告诫书》。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可能遭遇哪些“霸王条款”呢?11月20日,由法学专家、知名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及消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格式合同评审委员会为您一一盘点。
问题条款一: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水、停电和取消凭智能卡开启单元门和地下停车场入口道闸的使用权,并终止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评审委员会分析点评:目前,一些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的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物业公司此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