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实施,这一被称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与修改之前相比,增加了哪些内容?严在哪里?
亮点一:新增首负责任制
“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
“新法”中写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此外,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大幅度提高处罚金额
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而修改之前,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
另外,存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情形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新法修改之前,则是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亮点三:强调终身禁入制度
此外,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亮点四:食品贮存和运输纳入监管
“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经营行为。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符合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亮点五: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此外,“新法”还对“行刑责任”的衔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管辖、婴幼儿食品生产全程控制、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法”的颁布是中央政府建立“*严”食品监管体系的**步,大量的食品企业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机制和执行体系,也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合规性要求和压力;但另一方面,“新法”也建立了食品行业走向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更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