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已明确我市医疗机构收取就诊IC卡工本费标准。
据了解,根据**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人民医院就诊IC卡工本费问题的批复》(桂价医函[2015]2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市各医疗机构就诊IC卡工本费价格参照执行——即对患者在医院**办理就诊IC卡时,不得收取工本费。对患者原因造成就诊IC卡丢失 、损坏等需要重新办理的,可按每卡不超过2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