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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停止发放?其实是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助“升级”啦!

来源:柳州晚报作者:记者 杨贝贝2017-08-14 09:17反馈/举报

    近日,市民何先生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称市社保局),为刚生完孩子的妻子办理居民医保生育补助时,被告知生育补助已经停止发放了。原来,从今年7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合二为一)的人员只要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可以按照实际医疗费用依照医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报销金额远远高于原来500元的生育补助。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的育龄妇女,在今年7月1日前生育孩子,是不按照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报销的,无论产妇是顺产还是剖宫产,一律只给予500元的生育补助。但在7月1日后生育孩子的产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实际费用金额,依照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如何先生的妻子是7月16日生孩子,住院期间一共花了7000多元,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项目后,住院发票显示他的妻子已经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000多元,远远高 于原来的500元生育补助。居民医保报销后,参保人员不得要求重复领取500元生育补助。

    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出院时可以享受即时结算待遇,即出院时医保报销部分直接减免,参保人员只需要支付自费部分就可出院。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才能得到医保报销,因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住院时,必须主动出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经医院查验后,才能享受医保即时结算。如果育龄妇女在办理二胎生育审批后没有马上生育,《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上的审批时间距离本次生育时间已超过两年,还需要社区出具目前生育子女现状证明。(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关键词:生育补助医保升级责任编辑:付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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