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韦先生计划与女友结婚,想通过中介购买一套房屋。4月25日,经过多次看房,韦先生选中了位于鱼峰区某小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当日下午,韦与房主黄女士以及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黄将上述房屋以70多万元的价格出售,中介公司接受双方委托为房屋买卖提供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当日,韦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向黄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1万余元,黄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收条》、《收据》交予韦先生。
然而,此后,韦先生两次预约黄女士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但黄均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无奈之下,韦先生将黄女士**到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合同,返还购房定金并支付中介费损失和违约金。
案件庭审过程中,中介公司表示,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由于黄女士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多次失约,也没有拿出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在签合同之后,黄女士又将涉诉房子另行抵押,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鱼峰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予以遵守。黄女士未按约定协助韦先生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构成违约,黄女士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韦先生要求黄女士退还定金及赔偿中介服务费损失1万余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因此,黄女士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