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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 房企资质审批11种情形通不过

来源:南国今报作者:徐庆成2018-04-26 08:59反馈/举报

    越级开发房地产项目、没有预售证就卖房、拒绝公积金贷款……今后,在广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将无法获得资质审批。4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了规范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该厅日前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并已实施。

    该办法分为四章,共33条。其中,第三章“市场监管和服务”对房地产预售审查要求进行了完善,明确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明确了监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的情形和责任。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之前一年,有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恶意拖欠工程款、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等11种情形之一的,将无法通过资质审批(详见右侧相关链接)。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完善了暂定资质企业开发大型项目的规定,将有效防范资金链断裂和“烂尾”风险,同时,对预售监管、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等方面加以明确。出台办法的目的,可以概括为9个字:防风险、促发展、保稳定。今后,我区将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管要求,鼓励区内外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西投资开发项目,同时扶持和服务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

    存在下列情形或被吊销资质

    [ 相关链接 ]

    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之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资质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机关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一级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款以外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相关监管意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处罚: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要求或胁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5.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6.未依法履行商品房屋质量保修义务的;

    7.发生无故拖延交房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

    8.以房地产物业为抵押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

    9.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10.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1.企业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再次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对前述情况涉及个人责任的部分作出解释说明。

(免责申明:本文为网络综合整理,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关键词:广西新规房企资质审批责任编辑:廖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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