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关注的柳州市直管公房(俗称租约房)存在承租人擅自“住改商”的不合理现象,采访中,柳州市房管部门不少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可以从中牟利,租约房的违约现象不止一两起,在日常工作中,他们甚至还发现有人将“租约房”用于抵押借贷,擅自转让公房获利等情况。
非法搭建小阁楼
“租约房的违约情况可不少,我们这里还处理过一起非法搭建的。”昨日上午,在柳北区房管所,所长石宝侯告诉记者,这处市直管公房位于市中心,是一栋上世纪四十年代的三层砖木结构危旧房。承租人何某在1992年在该处公房1-1号房上方私自搭建了一个阁楼并居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处阁楼属于非法建筑,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柳北房管所工作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多次要求何某搬出阁楼并拆除,还多次下达书面通知及上门责令整改,对此,何某屡屡推脱。
为了保证直管公房的居住安全,柳北房管所在2012年按照危房大修计划对上述公房的屋面、楼梯间以及楼板进行翻修。为此,工作人员专门向何某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执法局等发函,通报了何某违法搭建的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告。经过多方劝解,何某终于同意拆除阁楼。2012年6月,房管部门联合城管执法部门对上述非法搭建阁楼进行拆除。
用租约房抵押借贷
家住柳南区的吴老太,在上世纪因家庭困难获得了一套30多平米的市直管公房,并一直与房管部门续签承租合同,后来,由于自己的孩子需要购买房屋,吴竟然将这套位于航银路某小区的公房拿到担保公司作抵押获取贷款。
2010年,房管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吴老太的房屋已经被用作商店,属于违约。于是,工作人员当即通知吴老太说明相关情况,此时,吴却置之不理。后来通过进一步核实,吴的确已将原本属于**的公房用作抵押,吴甚至还拿出一份私下与担保公司签署的抵押借贷协议。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在与吴老太签的公房租赁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公房产权属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公房用于抵押等途径。*终,房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与吴解除了公房租赁合同,将公房收回。无独有偶,和吴住在同一小区的另一名承租人,将10多平米的公房闲置不用,当成了堆放货物的仓库,工作人员也依照合同规定与其解除租赁关系。
私下转让不靠谱
“曾经还有人购买租约房呢,太不靠谱了。”柳南区房管所一位工作人员称,他有一名姓覃的朋友,曾在航鹰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到一处50平米的房屋出售。后来,朋友与中介人员前去看房,发现这是一处市直管公房,出售的只是使用权,由于价格比同一地段的房屋便宜很多,覃没有多想,就与中介签了购买意向书,并预交了5000元购房款。
几天后,覃将买房的经历告知他,他意识到购买租约房这个事不太妥,对方很可能是利用出售租约房使用权来牟利,实际上是违反了与房管部门的租赁合同。于是,他便劝覃不要购买。果然,当覃某来到房屋中介公司索要预交的购房款时,对方以购房意向书已经生效为由不予返还。后来,双方闹到法院,覃前后花了几个月时间才将购房款要了回来。
有损公利资源浪费
针对直管公房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不少市民也有自己的看法。市民韦先生在飞鹅路经营一家店面,而同一地段,就有几处房子是临街的租约房,承租人擅自将这些房子改建成店面,向外人出租。“租金比我们这些非公房的租金便宜好多,我们要1万一个月,他们那里只要6000多,太不合理了。”韦先生认为,这些将公房违约改建、转租的承租人实际上就是在贪**的便宜,“他们租下这些房子却不住,那些真正需要房子住的老百姓怎么办?”
采访中,不少市民和韦先生持同样的观点,大家均表示,直管公房被挪作他用,实际上就是损害公共利益,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将房屋收回,租赁给那些真正需要的市民。
部门联动确保执行
“相关政策规定早就出台了,但是执行起来确实面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杨林科长表示,早在2010年,柳州市就出台《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主要针对直管公房承租户如何承租作了说明,对转让、转租等行为作了规定。《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
杨科长表示,虽然有相关规定支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承租人出现各种违约情况。杨告诉记者,针对上述直管公房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房管部门也希望通过与城管执法、工商管理、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联动措施。比如一些擅自改变公房建筑结构用作门面出租,往往无法取得合法的手续,即使用于经营门面,也不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公房非法搭建的问题,往往也需要联合城区城管部门一起执法。
杨告诉记者,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除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房管部门也希望与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及时联动,及时发现公房的违约情况,并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参与协调,及时解决纠纷。此外,杨科长也坦言,有时即使房管部门通过诉讼收回了房子,但是承租人还是占据房屋,这时候只有通过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将房屋使用权收回,交给那些真正需要公房的人群。